“由于具有共同存在特征者,有共同之当为要求。是故,以共同特征建立之类型,其规范或多或少会相似。此所以利用类型可以触类旁通,帮助了解或解释法律的道理。”[20]类案比较的方法是法律适用方法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方法,类型化的案例比较是漏洞补充和法律解释活动的补充手段,法官把正在处理的案件依据其类型,看其是否能纳入法律规范的语义范围之内,纳入该法律规范语义范围之内后,再与属于该项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案例进行比较,将其涵盖在同一个法律语义范围和概念之内,对其进行相同的评价。类型化的案例比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确定相互比较的案例类型的一致之处开始,比较过程中注意对实质上相同的案例同等对待,对实质上不同的案例不同对待的方式进行比较。类型评价界限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稳定的同时,保障法律的精确化适用。“英美判例法也采用这种类型化的案例比较方法,英美法上类型化的案例比较旨在明确,将两个案例置于同一法律原则之下需要其具备哪些共同要素。通过比较,考察当前待解决案件与先前判例是否有相似之处,并且是在所有有意义的方面存在相似之处。”[21]类型化案例比较的核心思想是相同案例同等对待,如果先前案例在该案例据以成立的理由、判决所依据的原则等各方面要素也适用于当前待解决的案例情形,则当前待解决的案例应与先前案例作出相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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