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区别外,对于一切种类的商品古代的关税都平等征税,不管是必需品或奢侈品,也不管是进口商品或出口商品。同是商人,那时人们的想法是,为什么某种商品的商人要比其他种商品的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为什么出口的商人要比进口的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最初的关税向所有各种货物、向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同等课征。
古代的关税被划分为三个类:第一类是针对羊毛和皮革的关税,它是一切关税中实行最早的。这种税主要或全部是出口税。当英国形成毛织物制造业时,国王害怕毛织物的出口会令他失去羊毛关税,于是也针对毛织物实行了同样的税。第二类是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税,称为吨税。第三类是对其他一切商品所征收的税,是按照所认定的商品价格每镑征收若干的赋税,称为镑税。爱德华三世四十七年,除征收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其他一切进口和出口的商品都需要每镑缴纳6便士的税。查理二世十四年,此税提高到每镑1先令,但3年以后,又由1先令缩减至6便士。亨利四世二年,又提高到8便士,第四年又恢复到1先令。从这一年到威廉三世九年,这项税一直是每镑1先令。经议会依据同一项法令,吨税及镑税都划归国王,称为吨税镑税补助税。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镑税补助税一直是每镑1先令或5%,因此,关税用语上所谓的补助税一般都是指这种5%的税。这种补助税——现在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然按照查理二世十二年所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据说在詹姆士一世以前,就使用过这种按照关税表审定应纳税商品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九年、十年两次征收的新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额外征收5%的税。1/3补助税及2/3补助税合起来又组成另一个5%。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课征的第4个5%。1759年的补助税是对一些特定商品课征的第5个5%的税。除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解决国家急需,有时为按照重商制度的原理来管制本国贸易,还有针对一些特定商品的若干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