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述评
从教育目的来看,赫尔巴特试图构建一种旨在消除等级性的激育特权、对所有人来说是普遍有效的教育学。历史法学之集大成者梅因在《古代法》中曾经这样评价近代社会:“所有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①梅因这里所豫的“运动”尤其体现在赫尔巴特创立《普通教育学》所面临的背景:拿破仑战争和德国等级社会的明显崩溃。过去那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日益被抛弃,人们起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契约”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造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在现代社会,人勤身份和确定性不再是由等级和身份所决定,而是由主体自己决定的。由此,赫尔巴特的教育学再指向特定等级,而是指向所有人,即尽可能地通过发展每个个体的多方面的兴趣来形成其思想范围,从而使其能够按照这个思想范围来构建自己的未来生活和身份。赫尔巴特在《教育学讲授纲要》中的第一句话指出,“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就是学生的可塑性”,②否则,就是“排斥教审学的”③。他所说的可塑的人的特性不是天生,不是由身份决定的,相反,人在这种过程中也是自主、自为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学习和活动成为自己身份的决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