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4)。
[15] 何志鹏、孙璐:《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1);吴永辉:《全球治理中国际软法的勃兴》,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1);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4)。
[16] 王铁崖:《国际法》,4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7] 包括: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敲诈;恐怖主义犯罪(包括恐怖融资);贩卖人口及偷渡;色情犯罪(包括利用未成年人的色情犯罪);贩卖毒品;贩卖军火;贩卖赃物;贪污、贿赂;诈骗;伪造货币;伪造和盗版商品;环境犯罪;杀人、严重伤害;绑架、非法监禁;抢夺、盗窃;走私;勒索;伪造证件;盗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8] 对于“本犯”又参与洗钱的情形,在德国理论上被称为“自洗钱”。参见王新:《德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述评与启示》,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