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公正是需要维护的,唐朝统治者想的办法就是集议和连署制度。
按照规矩,主审官只有一个——大理寺丞或者大理寺正。但是,其他寺丞、寺正,或者司直、评事可以参加案情讨论,判断主审官的判决是否公正。任何一个主审官,包括大理寺卿,都没有理由阻止集议的程序。
如果审判结果没问题,大家集体签名同意,这就是“连署”。如果案情有疑问,大家的观点都不一样,而且无法达成一致,那好,照样签署名字,但是要写下自己的判断,然后将案卷移交给刑部集议,让上级领导来做决定。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看出来了,这实际上是司法领域的合议庭制度。
当然了,判案这种事情,虽然有律法条文可以参考,可法律毕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犯罪情况。比如,五个专家参加集议,可能就有五种不同的判罚尺度,这不是给刑部的领导找事吗?为了降低工作难度,朝廷规定,最多只能有三种不同的意见,这就把难题重新抛给了大理寺。
如果在大理寺待久了,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主审官和律法专家集体判断失误。请注意,是在没有任何徇私的情况下,误判了被告的罪行。比如,张三要坐两年牢,却被判为流刑。或者明明无罪,却被判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