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于8月3日早上八点十七分进行。现场位于西城胜利路段东西公路水沟边的草丛,尸体头东脚西,右侧卧于公路南边的草丛,尸体南137厘米的路沟斜坡上有一个呈东西方向、长163厘米的圆形木棍,棍上沾有血迹。
尸体检验:男性尸体,上身穿灰色背心,下身穿黑色短裤,无内裤,脚穿黑色运动鞋。尸长173厘米,发长4厘米,尸斑位于身体右侧,瘀合成片。尸僵在全身关节形成,死者口、鼻、双耳有流柱状血迹,双眼肿胀瘀血。面部变形,鼻骨、右颧骨、上下颌骨骨折,手触之有骨擦感,上门牙脱落两颗,右颧部有4厘米×3厘米皮肤擦伤,左颧部有6厘米×3厘米皮肤擦伤,下唇有4厘米×2厘米皮肤创口,下颌部有10厘米×0.5厘米横形创口,左侧后颈部有12厘米×6厘米皮下瘀血,右肘部有4厘米×1厘米皮下瘀血,余未见明显异常。尸体右手腕上有文身,文有一个“忠”字。
痕迹物品检验:死者衣服和鞋上、地上、木棍上、电线杆上的血迹均与死者血一致,现场遗留两颗牙齿均系死者的。木棍系无皮粗糙的本地杂木木棍,细端直径3.5厘米,粗端直径5.2厘米,距粗端68厘米处有排列弧形的2个凹陷印痕,经比对检验为死者脱落牙齿所留,印痕周围有2厘米×3.4厘米黏性液体遗留痕迹,经鉴定为唾液斑痕,含有口腔上皮细胞。距粗端38厘米处有少量血迹,棍粗端有少量泥土。现场带血的头发系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