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来头不小的朱振业是青云县商业物资经营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原系青云县商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朱振业有一阵子因经营资金紧缺曾于1998年初向唐建华借了一笔钱,双方当时签有正儿八经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期为1年。到了当年的年底朱振业称正在想办法托人贷款,需要用钱搞贷款贴息,于是又向唐建华借了一笔钱。转眼间就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朱振业却明确表示商业物资公司根本就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实在没办法,经过双方协商以后唐建华于1999年2月又让朱振业补写了一张借条,把两次的借款都归拢到一起了,倘若逾期不能归还时,利息每月每元按3分计算。
由于朱振业欠款时间过长,且他所在的商业物资经营公司一直无力还款,所以唐建华在向律师咨询后,于2001年4月持上述借条以拖欠借款若干万元为由,将商业物资经营公司并朱振业告上鹿墟中院。鹿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青云县商业物资经营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单位即青云县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鹿墟中院于5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