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人道的存在形态,在更内在的层面上表现为有尊严的生活。饮食本来是维持生命的手段,但如果以人格尊严的贬损为获得食物的条件,则人可以拒绝这种食物。《礼记·檀弓下》曾有如下记载:“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嗟”表现为居高临下的怜悯,与之相联系的予人以食,带有施舍、恩赐之意,其中显然缺乏对人格的充分尊重。拒绝嗟来之食,意味着将饮食与人格尊严的维护联系起来。在这里,饮食已不仅仅是维持生命的本能活动,而是与确认人之为人的内在尊严联系在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尊严,人甚至可以选择“不食而死”。从生命存在与人格尊严的关系看,以上立场首先体现了对后者(人格尊严)的关注,这一趋向如果不适当地加以强化,似乎可能使生命存在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确认。然而,就日常生活的定位而言,作为其基本形式之一的饮食在此又以超越自然或本然的形态而获得了另一种人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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