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庭教育得到广泛关注,幼儿园也更重视与家庭的联系,并注重家长的主动参与。在这一时期,家园合作方面的相关政策在数量上逐渐增加,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1996年起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家园联系方式在保留家长开放日等家园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将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提出的“可成立家长委员会”改为“应成立家长委员会”。从“可”到“应”的变化表明从选择性行为到必须性行为的转变,体现了成立家长委员会这一要求的力度与强度。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各领域的教育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如在健康领域、语言领域、社会领域中幼儿园均需与家长配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不仅要主动与家庭合作,还需要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明确指出家长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幼儿园可建立家长参与评价制度。这一文件进一步深化了家园合作的内涵,不仅强调幼儿园在家园合作中的主动性,还强调家庭在其中的主动性,强调充分发挥双方的主动性,调动双方积极参与,实现有效互动。其中,家长参与评价幼儿园工作是发挥家长主动性、提升合作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有助于家长对幼儿园有更为直观、清晰、深入的认识,也有利于家长和教师、园长进行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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