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所有对任何一种现存善领域的批评也会变得匪夷所思。我们不得不躬身于这一领域中所有变化无常的部分,并简单地接受随之产生的任何“发展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一方面不断地批评这一善领域,比如说,可信的和不可信的艺术,真实的和虚假的文化,当下状态和应然状态等。另一方面,我们将最高的道德判断赋予那些从根本上反对他们所寄身的时代的善领域,并努力用理想的、完全与现存领域相抵牾的新领域取代旧领域的人。善领域的“发展的趋势”或“发展的走向”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就“走向”自身而言,它要么是善的,要么是不善的。从宗教精神和神学伦理学,到希伯来式的道德律法主义者和虚构的上帝与人之间感召与交流的仪式的转变也是一种“发展”。但是,这是一种朝向不善的发展,而反对这种发展并最后将其终止的意愿是善的。因此,为了衡量意愿的行为价值(依照行为对于发展过程的重要性的不同来进行衡量——无论这种发展趋势从其特点来说是进步的,也即朝向一种价值增加;还是倒退的,也即朝向一种价值减少),而创建世界、目前的生活、人类文明等的发展走向的尝试,也同样具备了为康德所正确摈弃的善伦理学的特性。
对于所有企图确立一种目的——世界的、人类的,以及人的意向的目的,或者所谓的终极目的——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反对衡量意愿的道德价值的伦理学),上述观点同样适用。接下来的任何一种伦理学将善与恶的价值降低到仅仅是服务于该目的的技术伦理的地位。这些目的只有在假设或已经假设了他们的意愿是善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对于所有目的来说,都是正确的。原因是,无论给这些目的假设了何种主题,它们的本质都是合理的。这一结论同样适合于某些神学目的,即,只有通过道德善,我们才能将上帝的目的与魔鬼的目的区分开来。伦理学必须拒斥所有对善的目的和不善的目的的讨论。因为当我们进行这样的讨论时,目的实际上远离了能够实现对其进行假设的价值,也远离了假设其行为的价值,故无所谓善,也无所谓不善。准确地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无法衡量与目的相联系的行为的善或不善,无论该行为是促进还是阻碍该目的。一个善的人也会向自己提出善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忽略了目的被假设的方式和以何种形式实现目的,我们就无法纯粹从它们的内容中发现普遍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得以确定哪些目的是善的,哪些目的是不善的。因此,善和不善概念并非源自经验上的目的内容。如果我们知道的只是目的本身,而非这个目的被假设的方式,那么它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不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