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之“……”均系不关紧要之辞,为余节去者;□□□则为原文之所缺,盖既写之后,而复以墨汁涂去者,实为案中之重要关键。据理以推,□□□□必另系一事,虽非淡娥所为,实与彼有密切之关系,所谓“案中案”也。
使此案而水落石出,必可双案并发,而今之所急欲知者,共有四事:“彼”为何人?一也;“□□□□之事”为何事?二也;“怨□□亦无益”之□□为谁?三也;“在□□一面”之□□为何处?四也。而可借以为侦探之门径者,仅有一语,即“闻彼于校中……村中小儿女也”是也。
余阅毕,潜纳日记于怀,出问沈媪曰:“此间有学校若干所?”
媪曰:“女学一,即淡娥所肄业者;又高等小学一,在镇之东隅;外此则有初等小学三所、私塾若干家,均黄口稚子习‘天地玄黄’[40]者也。”
余曰:“然!余于令爱室中,检查已遍,虽于此案不无所得,然尚不能告媪。余去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