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命驸马仪宾悉书。
十六、除授三公、三少,南北二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应天府、顺天府、亲军指挥使司、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及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并在外中都留守司、都指挥使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监、盐运使皆书。内有承袭者,守令或佐贰以下保留升禄秩者亦书。若中外文武官有功绩显著及以事特升迁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官大臣之子亦书。
十七、选法及荐举有新令书。
十八、考课有新例及损益旧制书。
十九、公、侯、伯并文武大臣老疾致仕,及特恩优闲皆书。后复起用亦书。
二十、文官诰敕常例外有特赐者,或有损益事例亦书。
二十一、每岁户口总数,每岁所收田土税粮屯田子粒总数,及漕运总数,采纳金银等件税课茶课等项,并减免税粮麦米等项总数,并于岁终书之。
二十二、转输漕运之法有新令者书。田赋徭役及农桑劝课有新令亦书。停罢岁办诸物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