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所以能相互理解的基础在于人皆生活于和交往于一个共同体之中,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即便是个人所独有的内心状态也能通过日常语言所具有的暗示作用(即语言的诗性)为他人所领悟、所理解。这个道理狄尔泰早已有所阐发[3],我在《语言的诗性与诗的语言》一文中作了专门的说明,这里不再重复。我在这里所要着重说明的倒是这同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相互理解所取得的共识或相通相融并不取消每个个人的独特性。这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一方面通过相互理解而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和谐相处并非保持绝对一致,其中仍有差异和矛盾。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和谐相处应包含对他人独特性的容忍和尊重。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发展了胡塞尔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t)的概念,用“主体间性”的概念阐明了人与人相通相融、相互理解的理论根据,但哈贝马斯过分强调“一致性”(Consensus),这是不现实、不切实际的。利科(Paul Ricoeur)不同意哈贝马斯片面讲“一致性”的理论,而强调相互理解中人与人的差异性。利科的观点很值得我们重视。
利科反对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抽象的主体概念,但他并不是一般地反对主体,他认为主体是对他人、对“你”开放的主体,是在历史文化传统背景下自身经历着的主体,人之所以能意识到自身的同一性,是因为意识到了有“你”的不同一性。离开了“你”、离开了历史文化传统背景,主体就会变成抽象的。因此,利科特别注意人与人在相互交往和相互理解中要倾听他人、倾听“你”的不同意见。利科关于人与人之相通相融、和谐共处的思想是与不同一性或相异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