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两案已关涉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等公共利益,影响9 优418 这一优良品种的推广,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涉案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时均应当受到限制,即在生产9 优418 水稻品种时,均应当允许对方使用己方的亲本繁殖材料,这一结果显然有利于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合作双方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广大种植农户的利益,故一审判令该两案双方当事人相互停止侵权并赔偿对方损失不当,应予纠正。
其次,9 优418 是三系杂交组合,综合双亲优良性状,杂种优势显著,其中母本不育系作用重要,而父本C418 的选育也成功解决了三系杂交粳稻配套的重大问题,在9 优418 配组中父本与母本具有相同的地位及作用。
法院判决,9 优418 水稻品种的合作双方徐州农科所和辽宁省稻作研究所及其本案当事人徐农公司和天隆公司均有权使用对方获得授权的亲本繁殖材料,且应当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但仅限于生产和销售9 优418 这一水稻品种,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因徐农公司为推广9 优418 品种付出了许多商业努力并进行种植技术攻关,而天隆公司是在9 优418 品种已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的情况下进入该生产领域,其明显减少了推广该品种的市场成本,为体现公平合理,法院同时判令天隆公司给予徐农公司50 万元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