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因此可致使非责任性。应当拒绝伦理的诱惑,拒绝伦理的方便之门,因为责任没有账可算——没有属于人的、人类的、家庭的、社会的、同胞的、我们自身的账可算。这样的一种责任保守着它的秘密,它既不能也不当诉诸大众。它野蛮地和妒忌地拒绝在暴力面前自我展示,这暴力一直想把一些账目,一些理由弄到手,一直想拖到人的法律跟前。它热衷于时时进行自我辩护的自传,一种自我称义。亚伯拉罕确确实实自荐了,但他自荐于上帝,自荐于唯一的、妒忌的、秘密的上帝跟前,正是对这个上帝他说了“我在此”。故此,他得抛弃对自己的忠诚,这是一种伪誓,拒绝将自己托付给人。他不再对他们说些什么。牺牲以撒所透露出来的正是这样一种思想。
在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伦理学,哲学还是辩证法内,这种秘密是不可容忍的。
“如此这样的伦理是普遍的,它在最后仍然显示为普遍。被定义为直接地是感性的和心理的存在物,个体是隐匿着的存在。他的伦理努力因此在于将自身从他的秘密中抽离出来,以便为普遍所看见。一旦他欲留在隐处,他就犯了罪,陷入了只有通过公开才能自拔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