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仍然没有解决公正的问题。比方说,某个人的行为牵涉到好几个人的利益,他仅仅是把恶当作手段,而真正指引其行为的不是恶而是整体的善(这种整体的善是各种善与恶的权衡),即使是这样,他的行为也还是会遭到反对。因此,当你去拧孩子的胳膊时,你受到了拯救你受伤的朋友这一目的的指引;而这一目的所具有的善支配了使孩子遭受疼痛所体现的恶。你必须造成这种作为辅助手段的恶,这一事实直接具有现象学意义上的重要性。但是,它为什么应该具有道德的重要性呢?为什么即便你为此付出了个人的代价,它最终还是应该被禁止?
我不相信这里会有一个决定性的答案。问题在于,能否为了追求我的行为结果所具有的全局价值而漠视那种对眼下正在追求的恶(相对于受害者而言的恶)的抵制。当我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去审视自己的行为,并认为它出于一种对客观形势的选择时,它看上去是合理的。当以上面的方式思考问题时,我实际上是对我的意愿、我个人的选择(乃至我的行为)的抽象,而且是直接根据当时的形势来作决定,这就像是我在通过一个选答题式的考试。进一步说,如果将一切因素考虑在内来决定什么样的选择是非个人角度最好的,那么我是在善(而不是恶)的引导下作出这个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