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通过签订《资产折换协议书》,原告将下属企业原遵义市制药厂(以下简称原制药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等量折换450 万元资产后转让给被告。这份《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 资产折换前没有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没有进行评估和招标,违反了国有资产的交易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 资产折换前也没有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以至双方签约时要追求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合同可以解除;3. 折换的资产在转让前,已经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遵义营业部(以下简称遵义工行),并且办理过抵押登记。请求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原告百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以及公司法人变更函,用以证明百花公司的法人身份,以及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遵义雪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清公司)。2.《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三份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资产折换合同关系于1998 年12 月12 日成立,1998 年12 月22 日、1999 年2 月3 日、2000 年11 月1 日三次签订补充协议。3.《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证,用以证明折换的土地使用权已于1996 年12 月18 日被原制药厂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以证明原制药厂对折换的土地享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