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上诉人卢海云所扣留的苏B×× 轿车,不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除企业间留置外,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实际上对留置的动产范围作了严格限定。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动产与债权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性。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卢海云被上诉人长三角公司安排在管理岗位,分管行政事务、财务以及人事工作,因此卢海云所扣留的苏B×× 轿车,仅仅是长三角公司为公司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并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长三角公司可以随时收回车辆也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长三角公司是基于所有权而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卢海云返还车辆,因此卢海云占有苏B×× 轿车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上诉人卢海云丧失合法占有苏B××轿车的基础。作为上诉人长三角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利,卢海云合法占有苏B×× 轿车是有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卢海云合法占有苏B×× 轿车的条件已不存在,理应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苏B×× 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