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子女变更姓氏
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选取法定抚养人之外扶养人的姓氏。姓氏选取母姓选取父姓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由父母决定。变更时,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意的证明材料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由其自行决定。变更时,须向公安机关说明更改的理由,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律师解读 1.未成年子女姓氏的选取和变更由父母决定,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姥姥姥爷和爷爷奶奶是没有决定权的,但是可以建议;子女成年以后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子女更改姓氏。2.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父母在孩子随谁姓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姓,如果想改变,应首先征得另一方同意。离婚后如果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就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更户口本时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会恢复。双方因此而引起纠纷的,法院会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