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夫妻“AA制”的组合及其存在应有一定的条件。从西方夫妻“AA制”的实践来看,首先夫妻双方能够一致接受这一方式;其次夫妻双方在收入水平上相近;再者,妻子一般具有相当强的独立意识。但由于我国女性的收入水平总体上同男性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我国女性由于受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及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其独立意识并没有普遍形成。因此,至少在目前我国实行夫妻“AA制”的前提条件并不完全具备。
最后,应注意夫妻“AA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据结婚3年来一直以“AA制”方式生活的白女士透露,3年来,她和丈夫都各自保管自己的工资、奖金卡,彼此对对方确切的收入和存款金额也不甚了解。家中的一切开销由两个人共同承担,包括购买家电或孩子的生活费用。这位白女士片面地理解“AA制”,会对其他想进入“AA制”的夫妻带来误解。因为家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AA制”并不是像大家通常所理解的如请客埋单各出一半之意。双方一旦组合成共同的家庭后就成了一个整体,如果采取各自保存、开支、结余乃至保密其各种财产收入的做法,其产生后果与法律不符,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而诉诸法律后麻烦很多,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存续期间的收入属家庭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