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导游,后面都是我的游客,请你们先救游客。”这就是文花枝这个普通的导游身上所体现出来的责任意识:责任比生命更重要,坚守责任是人生的根本任务。
但是,同样的事情未必就会有同样的人,在2006年,红海“萨拉姆98”号沉船事件是一起因为缺少坚守责任的意识而引起重大灾难的事件。
客轮沉没之前,曾经发生过火灾。不过在火灾面前,船长不是指挥乘客做好逃生准备,而是欺骗乘客“一切尽在掌控中”。而在客轮下沉时,身为客轮“主心骨”的船长并不是稳定人心,疏导乘客逃生,而是第一个不顾道义,跳上救生艇逃命,结果使众人陷入慌乱之中,造成众大伤亡。
可能很多人对船长的义务并不了解,我们先看一下各国海商法是怎么对船长的义务进行规定的:
(1)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船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维持船上秩序,防止对船舶、船上货物或人员的任何损害。该义务与船长的指挥命令权是相应的。
(2)救助人员。船长接到呼救信号或者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只要对船舶、船员和旅客没有严重危险,就应尽力救助遇难人员。船长违反该义务将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