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习发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因吴习发退休前与湛江供电局一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系湛江供电局强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湛江供电局在2013年3月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无效,应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个月的工资57287.16元(以吴习发2013年3月的工资14739.29元为基数)及工资一倍的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吴习发的上诉请求,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湛江供电局承担。
被上诉人湛江供电局口头答辩称:(1)湛江供电局与吴习发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1月21日届满,劳动合同关系相应终止,之后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2)湛江供电局已正常发放2013年2月工资,且于3月23日向吴习发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吴习发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上诉人吴习发在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归口管理协议书》,证明湛江供电局应从1987年1月起为吴习发缴纳社保费;不依法缴纳的,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强迫吴习发退休;(2)《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证明吴习发是1987年1月参加工作;(3)《社保清单》一份,证明湛江供电局从1995年6月开始为吴习发缴纳社保费,从1987年1月至1995年5月欠缴社保费8年5个月,湛江供电局不能解除吴习发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强迫其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