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的婚礼,要经过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六礼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纳采。纳即交纳,意即交纳彩礼,以示求婚。用雁表示礼物。因雁是候鸟,用来表示婚姻情爱忠贞不渝。(2)问名。纳采之后,男方求婚得到同意,又派人带雁上女方家问名。问名实际上是问女方之家把哪一个女儿(或姐妹侄女)许配给男方。(3)纳吉。男方问名之后,便到宗庙去占卜,如果得到吉兆,仍要带雁为礼物去向女方报告,这叫纳吉。(4)纳征。男方派人送礼物给女方表示定婚,女方答应婚事后,便收下礼物,婚约便正式确定下来了。(5)请期。定婚之后,男方占卜婚日,占卜定婚日后,便派人带上雁为礼物去女方家商量婚期。除女方的三族——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中有死丧之事要服丧外,一般女方会附和男方的提议定下结婚日期。(6)亲迎。亲迎就是新郎带上人亲自去把新娘接到家里。《诗·大雅·大明》说“文定厥祥,亲迎于渭”,就是说周文王占卜确定吉祥征兆后,亲自到渭河之岸去迎接太姒。
周代实行同姓不婚制。但殷代尚无严格的同姓不婚制,只禁止在五世之内的亲族内通婚。殷商时代不仅同姓可通婚,而且即使是亲族只要在五世之后皆可通婚。《礼记·大传》正义曰:“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丧服小记》正义也说:“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五百四十引《礼外传》说:“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而周代则实行严格的“同姓不婚”禁忌。婚姻限禁在同姓之内进行,这是由母系社会发展而来的“姓”,正是一种血缘关系的标志,所以,所谓的“同姓不婚”,也是血缘婚禁忌的沿袭和发展。《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襄公二十五年》东郭偃也说:“男女辨姓。”《礼记·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同书《郊特牲》也说:“夫昏[婚]礼……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国语·晋语四》司空季子说:“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从这些记载可知,周礼对同姓不婚的禁忌思想上十分明确,制度上也十分严格。即便如此,还时时有违背周礼而娶同姓之女为妻的现象发生,例如鲁昭公为姬姓,娶妻于吴亦为姬姓,但这种婚姻被视为不知礼的行为。《论语·述而》说:“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也正因为不合周礼,故鲁昭公之妻吴孟子本姓姬,却不称“孟姬”,而称“孟子”[8]。《左传·哀公十二年》说:“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取于吴,故不书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