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0 省县市立社会教育工作人员薪级表(1942)[155]
续表
该规程的最大突破,是增加了社会教育工作人员的升学和带薪学术(工作)休假制度。规程规定连续工作满5年后,志愿升学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入学后给予1~3月的薪酬作为奖励;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者,“著有成绩得休假一年,从事研究或考察,仍照支原薪,但不以担任其他有给职务为限”。[156]该规程从制度上保障了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与其他政府公务员、学校教员的同等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规程中所指“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与1940年《社会教育机关人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中范围不同,只包括民众教育馆、图书馆、体育场、科学馆、博物馆5个机构,美术馆、专设民众学校以及民众教育实验区等人员被排除在外。
战后复员时期,社教社召开的第五届年会,社员金祖祺、瞿祜、河南省立开封民众教育馆、古楳、孙月平等7件提案合并修订为“提高社会教育人员地位,并改善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之待遇案”,决议“照审查意见通过”,审查意见包括:(1)应确定省市县立社会教育机关,与省市县立中学学校之地位完全相等;(2)省市县立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任用之资格,应比照省市县立中等学校教员任用资格,加以修正,并尽先任用曾受社教专门训练之人员;(3)省市县立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之薪给标准,应一律比照省市县立中等学校教员待遇标准支给,并由本社推定人员起草待遇标准,建议教育部施行;(4)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一经任用,应予以保障,如无重大过失,不得任意更动,并比照公务员考绩标准,实行年功加薪。[157]在该决议案中,最大变化是要求社会教育人员待遇完全等同对等学校教职员,会后,社教社以常务理事俞庆棠、陈礼江、童润之联衔方式,以锡普字第4号公函,向各省市教育厅局发函,“本社第五届年会决议案请察核采择施行,以利社会教育之进展”。上海市教育局据此呈文市长吴国祯,称“查社会教育以广大之民众为对象,旨在发扬社会文化,灌输民众基本智识,实与学校教育同具重要,本局自复员以来,对于社会教育积极推进,对于工作人员均经慎重遴选。既经任用,予以保障。该社所提改善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之待遇,确极重要,待遇一节,本局前曾拟具办法,呈请钧府核示在案,准函前由,理合据情叙。仰祈钧长俯念社教机关与普通行政机关性质不同,准将社教工作人员视同教育人员,予以同等待遇,兹谨拟具上海市社教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一份,随文呈送”[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