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话水平
取得特殊学校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规定标准。
3.非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的认定
非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毕业但已经在同类特殊教育学校工作满8年的教师,只要学历达标,可以自然获得同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资格;非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毕业且在同类特殊教育学校工作未满8年的教师,需完成以下课程进修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同类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视力残疾儿童教育教师修习特殊教育课程,包括:特殊教育学、视力残疾病理学基础、视力残疾儿童心理与教育、视力残疾康复、盲文、盲校课程与教学论;
听力残疾儿童教育教师修习特殊教育课程,包括:特殊教育学、听力残疾病理学基础、听力残疾儿童心理与教育、听力残疾康复、手语、聋校课程与教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