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我们称人们,而不是他们的行为是自由的。例如,史德宾(Stebbing)宣称:人们永远不能称行为是自由的,而只能称这个行为的执行者是自由的。[2]但是,这两者似乎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根据其某种自由的行为(通常并不正好是自由的),我们难道不能说某个人是自由的吗——无论我们说某个行为是自由的可能会意味着什么?任何关于一个自由的行为的陈述都能转换成关于行为的执行者的陈述。]
现在,无论我们采用以上哪一种方法来定义“自愿”,仍然会存在是自愿的而我们却不大可能将其认作是自由的行为。因而,当一个人屈从于一个拿着武器的歹徒的命令时,在上述的每一种意义上,他都可能是自愿这样做的:他如此行为是选择的结果,甚至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如果他不愿意如此行为,他就能够避免——然而,如果他拒绝就会被击毙。在严刑拷打下泄漏国家机密的人的情况是同样的:如果他拒绝就要忍受更多的痛苦。然而,我们不能一般地把这样的行为和与这样的行为相应的人称作是自由的。我们说这些行为是在强制下被执行的,如果一个行为在强制下被执行,我们就不能称之为是自由的。我们说:“他不是自由的,因为他被迫如此行为”,尽管他的行为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