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一个人是其自身幸福与否的审判官。我说这一点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断言他幸福的第三人称判断,其真假都依赖于他本人如何评价他的生活境况。这一点完全独立于他是否用第一人称判断表达了他的态度。
(己)社会伦理02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自己的裁决“我是幸福的”或者“我是不幸福的”,将是最终的裁决——假设我们处在他的境况之中,无论我们可以认为我们会说些什么。我们必须绝不造成那种境况的呈现或者消失,后者将决定我们自己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并成为判定第三人称判断真假的标准。
使得难以看清楚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个概念的这种“主观性”的,是下述事实:在对其幸福前景作出判断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最好的和最有能力的审判官。一个人可能强烈地要求去做某件事情,如果不允许他去做这件事情的话,他就认为他的生活没有意思。但是另外一个更有经验的人可能会警告他说,如果他遵从他当下的冲动,他最终就会陷入最可悲的境地。这个更有经验的人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证明他为正确的标准却不仅仅是下述事实,即某些可怕的事情——疾病,贫困,诸如此类——作为对其愚蠢和拙劣所预言的后果,都降临到了前一个人身上。这个标准是,这些后果使得前一个人不幸福。如果我们的傻瓜欢欣鼓舞地接受这些后果,那个聪明人就不能坚持说:他一定是正确的。他不可能这样做,例如基于下述理由,即那些同样的后果会使得他或者大多数人成为悲惨的。他不能宣称,这个轻松愉快的伙伴“实际上”是不幸福的,只是他没有意识到他自己的悲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