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对某事作一道德判断,必是因为这件事情的某些特征;为使它得到详细说明,这一特征可能需要很多细节。必须注意,一般性和具体性,不像普遍性与特殊性那样,是程度的问题。它使我们通过举例能够轻而易举地提出这两对术语之间的差异。“一个人绝不应作虚假的陈述”这一道德原则是高度一般的;“一个人绝不应向他的妻子作虚假陈述”这一道德原则则要具体得多。但两者都是普遍的;第二个原则禁止已婚的任何人向他的妻子作虚假的陈述。从这些解释来看,人们应当清楚,可普遍化命题不要求所作出的道德判断以习字帖标题类型的高度一般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正如我在《道德语言》第三章第六节及第四章第三节中所解释的那样,随着我们日益衰老,通过把例外和限制条件写进道德原则,以涵盖我们已经历过的各种情形,我们的道德进化基本上在于使我们的道德原则越来越具体。对多数人来说,它们很快变得太复杂了,以至于不容许公式化,然而在同样的情形下,还是给出了尚算清楚的指导。实际上要求原则之限制条件的情形总有可能出现;除非一个人突然闯入一种环境中,这一环境同他在其中成长的环境完全不同。随着他日益衰老,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发生得越来越少,因为遇到的情形会更经常地与他以前已经遇到过的情形相似,因而更要进行道德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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