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在这一逻辑规则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休谟关于从一系列的“是”命题中不可能推演出一“应当”命题的著名观点的基础。诚如他正确指出的那样,这一观点“将会推翻全部粗陋的道德体系”,而不仅仅是推翻在他那个时代业已出现的那些道德体系。[22]康德在反对“作为一切虚假道德原则之根源的意志他律”的论点中,也是基于这一规则的。他说:“如果意志……超出它自身而在其对象的特征中去寻求这种规则的话——其结果永远是他律。”[23]为什么道德的他律原则是虚假的呢?原因在于:从一系列的关于“其对象的特征”之陈述语句中,不可能推导出任何关于应做什么的祈使语句,因而也无法从这种陈述语句中推导出任何道德判断。
正如我们稍后将会看到的那样(11.3),在较近时期,这一规则是G.E.摩尔教授著名的“自然主义反驳”背后的要点所在,也是普里查德对拉席多尔(Rashdall)的攻击背后的要点所在。实际上,普里查德的论点是:某一境况的善性(即他和他所攻击的人都视为一种关于该境况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我们为什么应当努力实现这一境况的一种理由;我们还需要他(多少有些误解地)称之为“祈使性感情或义务感情的那种东西,这种感情是由产生它的行动之思想所引起的”。的确,如果用许多直觉主义者已使用的那种方式来看待“善”这个词,则该论点完全有效;因为这样来理解包含着善这个词的各种语句,这些语句就不是真正的评价性判断,因为从这些语句中不能推导出任何祈使句。[24]但是,这种反驳不仅适用于直觉主义者的“善”理论,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坚持认为道德判断只具有事实性特征的人;亦适用于普里查德本人。艾耶尔教授反驳直觉主义者所使用的一个总的论点就是基于这一基本规则之上的。[25]但在所有这些情形中,人们都只是含蓄地诉诸这一规则。就我所知,明确陈述过这一规则的只有两个人:第一个人是彭加勒[26],然而,他对该规则作了一种在我看来是不合法的运用,上述论证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第二个人是波普尔教授。[27]波普尔教授正确地把这一规则称为“也许是关于伦理学的最简单而又最重要的要点”。在没有更进一步的祈使前提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判断没有提供做某事的理由,它就不是道德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