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原岛律师有了主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做证人,这是一种“鉴定的鉴定”,接着又逐一要求甚兵卫的交际关系人做新证人。
原岛在法庭上也要那四位调查植木的刑警当证人,他们都做证明植木的招认系处在自由的心情下成立的。原岛问:
——你曾向嫌疑犯说过:“因为警察早已获悉你杀害甚兵卫,你抵赖也没有用了,如果你坦白招认时,就可以快些放你回家去,也可以要求推事以不起诉处分?”
A证人——没有说过这种事。
——为了催促嫌疑犯自首,你们让他在调查室里随意吸烟,自白之后又叫三次点心给他吃吗?
B证人——在调查室里递一、二只香烟给他是很平常的事,而不是让他随意吸,只吃一次点心。
——你们暗示或指示过嫌疑犯把对话时的坐垫收拾起来吗?
C证人——这是嫌疑犯的自动招供。
——你们暗示他把木棒当凶器,并且带他到死者的庭院里去,选择其中一根木棒,而后引诱他说用此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吗?
D证人——绝无此事。以上均是嫌疑犯自己招供出来的。木棒也是他自己选择的,他一面说:“就是这一根了”,一面握在手上连挥几次说:“这根没有错的,”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