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存在着许许多多人们“按其天性”能够获得的能力,但是由于道义上的原因,例如,为了融入他作为其成员的那个共同体的规范性结构,他却不能够获得。
而且,许多能力是在操练时要求以工具或机器形式出现的装备。这一说法对于所有受制于技术发明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那种使用技术去生产商品的能力,都是成立的。这一事实是造成在人的自由方面的不平等的最大源泉,同时也成为下述做法的最大动力,即通过改变在每一个人能够做的事情上所施加的制度化限制,来使得人人平等。
这里所展示的社会哲学化前景是很容易认识到的——但是,对它作进一步探索则肯定超出本文的范围之外。
(十一)
然而,一个人在给定情景中所能做的事,只有部分地受制于他的能力。一个同等重要的条件是由机会构成的。一位孩子可能已经学会了如何开窗,但是,如果他周围的窗户都已经打开,在那种情况下,开窗就是不可能的。能力是一位当事人的一般特性;而机会则是一个具体情景的个别特性。
任何人的每一次行动都创造或破坏行动的机会——被当事人自己和被其他的当事人。关上一扇门,我就创造了一个打开这扇门的机会;离开这个房间,我就可能破坏了另外一个人请求我帮助做一项重要工作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