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僧寺,实为借贷之所。褚渊以白貂坐褥质钱于招提寺,已见第一节。
《南史·循吏·甄法崇传》:法崇孙彬,尝以一束苎[5]就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不受。
僧寺本以施济为事,施济不能遍及,乃推而为借贷,此亦便民之举。然在财产私有之世,惟牟利之事,为能遍行,能常行,此则事之无可如何者。故僧寺之借贷,亦渐变为求利之举焉。
《魏书·释老志》:永平二年冬,沙门统惠深上言:“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是其事。如道研者,盖即其人也。
借贷者既多有质物,受其质者,自亦必有券契与之,使得凭以取赎。《齐书·萧坦之传》:坦之死,遣收其从兄翼宗。检家赤贫,惟有质钱帖子数百。